空头支票简介
空头:有名无实的,不能兑现的支票,即不能取到钱的支票,比喻不准备履行诺言。
空白支票是指当支票持有人要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合法可支配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根据票据法,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金额,从支票签发之日起至付款完成。以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签发空白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票据法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开空头支票给了付款人一个临时的信用,通常没有利息,在某个基金从他的存款账户中被提取之前。当“浮动存款”消失时,开空头支票的可能性就结束了,但与此同时,持有人享有临时补贴。为了防止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支票拒付,开空白支票的受益人必须确保其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足以支付托收时的新贷款。
空头支票危害介绍
空头支票危害极大,其主要危害是:
1、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持票人的支票权利得不到保障,持票人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支票的,当支票未兑现时,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2、空头支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段时间以来,开空头支票违法犯罪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社会上有人通过签发支票进行造假,一些单位拒收支票,或者要求支票支付的价格高于现金,降低了资金的周转率,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商业声誉,影响了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制止猖獗的支票犯罪。
关于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开空白支票,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开空白支票为票据诈骗编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都有具体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开出大额空白支票或多次开出空白支票,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均以诈骗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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