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蛳虽好吃,捕捞需有度。21日,记者从扬中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对吴某、石某等4人提起公诉。
检方介绍,2020年10月的一天,邳州市某村的秋收刚忙结束,吴家兄弟三人聚在一起休息,便听到一名收废品的大爷说道:“镇江扬中的螺蛳多啊,闲下来就去捞点吃吃。要是捞的多,还能卖给养螃蟹的商户换点钱。”这话听的吴家兄弟心痒痒的,便动了心思,随即约好一起去扬中市捞螺蛳。
2020年10月14日的中午,吴家兄弟三人约上一名亲戚一起,4人带上捕捞用品,驾驶三轮摩托车,骑了近400公里的路程,于第二天早晨到达扬中市。随后,他们沿河寻找,准备捕捞。
当来到扬中市福源河旁边的小港时,4人分成两两一组,进行捞捕。期间,一组在上坡一组在下坡,两组用抄网捞到后再用蛇皮袋装好,就这样一捞就是两天。四人满载而归准备返乡,却在扬中三桥卡口被民警拦下,当场被查获禁用抄网、蛇皮袋、筛网、轮胎斗子及8袋螺蛳。
经称重,所有螺蛳共计848.5公斤。此后,这些螺蛳全部被当场放生。
经审查,吴某、石某等4人使用的是拖曳齿耙耙刺且捕捞水产品848.5公斤,已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流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经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吴某、石某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尝鲜需有度,切勿因“无知”触犯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记者 王妍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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