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条款分为哪几类
按照商检条款的内容,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检验索赔条款,是对检验权、检验时间及期限、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和费用以及检验证明文件的效力等的具体规定,这是检验、复验、仲裁及索赔的依据;
二是检验具体条款,是对有关商品的规格、品质、等级、数量、包装的要求。
在《销售合同条约》中。对货物的检验作了如下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根据商品的特征和性能,商检可分为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包装检验、兽医卫生检验以及动植物检疫等。在实施商检前,首先要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这一手续称为“报检”,报检又可分为出口商品报检和进口商品报检。
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以及按照合同要求、输入国法律规定、出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商检的商品。都应列入出口商品报检范围。进口商品报检,是指列入“种类表”的商品在到货后由接货单位向商检机构报检,发现商品检验指标与合同不符的。需向有关责任者提出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提出复验、出证。
对尚未成交的出口商品,或者已成交尚未装运的商品,经营单位可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称为出口预检;另外,商检机构派员到商品产地或加工、包装点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称为产地检验,也属于预检。对已签发预检合格单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前经营单位向原检验的商检机构申请换证。商检机构对该批商品进行查验,称为出El查验。经产地检验合格,在申请出口换证时。也需要由口岸商检机构查验,称为口岸查验。
货物买卖合同中商检条款的内容
商检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该条款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诸多法律问题。上海法律网提醒您,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此做对买方有利。
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第三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普遍。
(2)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
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5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4)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对商检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可以诉诸法律维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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